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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

2019年光伏政策将有重大利好

  为有序推进光伏发电有关工作,积极引导行业有序发展,11月2日上午国家能源局召开了太阳能发电: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成果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对太阳能”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成果调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新能源司主要领导在会议上提了五点: 1、光伏是国家重点支持的清洁能源,未来会更支持,绝不会变化。 2、明确光伏会继续有补贴支持,同时保证规模。 3、能源局正在做十三五规划调整,大幅提高光伏建设的目标。 4、加快速度出台明年的政策,稳定市场预期。 5、认可户用单独规模管理,和工商业分布式区分开,给予更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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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

深度 | 陕西能源转型观察

  内容来源:能源杂志 余娜   陕西能源产业,正经历一番史无前例的大转型。其背后,是结构的优化,行业的革新。   “陕西省能源产业迈向新阶段,整体发展回升企稳,达到2015年以来的最好水平。”在1月12日召开的陕西省能源工作会议上,陕西省发改委为该省2017年能源工作划下了重点。   2013年7月,延长石油集团成为中国西部地区首家世界500强企业;2015年7月,陕煤化工集团进入世界500强企业,成为陕西第二家入榜企业。   作为我国西部地区唯一拥有2家世界500强能源企业的省份,陕西能源工业的实力可见一斑。   2002年以来,陕西能源化工产业坚定实施煤向电力转化、煤电向载能工业品转化、煤油气盐向化工产品转化“三个转化”战略,能源资源转化形成增长新亮点。城市热电联产、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和“西电东送”煤电基地建设加快,现代煤化工产业取得积极进展。产业结构由传统煤化工向现代煤化工为主导调整,企业规模和布局也向大型化、规模化、园区化转变。   “十二五”期间,能源产业成为陕西省跨步进入全国第一方阵的重要支撑之一,以神华、陕煤化2个亿吨级和一批千万吨级煤炭企业为主体的开发格局初步形成;延长集团也建成千万吨油田,陕西能源大省地位进一步提升。   经历了“煤炭黄金十年”、全球油价暴跌等影响后,陕西能源工业逐渐走出寒冬,以资源为主的陕西工业增长也进入新常态。   煤化工成改革排头兵   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当下,供给侧产业结构性调整已成为当务之急,谁先破阵谁将赢得先机。   对于能源投资增速持续下滑的陕西,稳投资、稳工业仍是当前重要任务。对此,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巡视员郭卫东提出建议:   一是持续推进工业强省和项目带动战略。借鉴周边省区陆续开工一大批高端煤化工项目的经验,抓紧在榆林、延安、关中再发展一批煤制烯芳烃及下游系列产品项目;二是积极支持在延安、汉中再提早谋划一批石油化工、天然气化工项目,支持商洛、渭南等地已建成的氟化工项目与省内的煤盐化工、汽车电池、制药等产业对接,抓紧向下游高端氟材料和新一代氟化学品发展。   “目前,我国已建成和在建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大多停留在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等产品上,项目同质化现象十分严重。如果不从高端化、差异化上解决产品同质化问题,难免出现看到好项目大家都‘上马’,项目建成后又出现产能过剩的尴尬。”陕煤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杨照乾接受《能源》记者采访时表示,“煤化工产业精细化、高端化、差异化是大势所趋,在整个煤化工产业链中,越往后端的精细化产品所受到的市场冲击会越小。”   陕西的煤化在陕北,陕北的煤化在榆林。历经多年以科技为核心的创新转型,榆林正向千亿吨级国家大型煤炭基地、三千万千瓦国家大型煤电基地、千亿吨级高端煤化工基地、百亿吨级新型材料基地以及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迈进。   2017年4月10日,陕西榆林市市政府,在由市长尉俊东主持召开的常务会上,做出了成立榆林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设立陕北高端能源化工基金的决定。   而在稍早之前的2017年3月23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一则由发改委和工信部制定了的《现代煤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布局方案》。方案提到,规划布局内蒙古鄂尔多斯、陕西榆林、宁夏宁东、新疆准东4个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推动产业集聚发展,逐步形成世界一流的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   相关数据显示:在上一轮国内煤炭市场疲软的态势下,由民营企业主导的煤炭资源产业,带动着榆林能源经济走出低谷;而在国内煤价再次理性回归时,陕西民营经济与国有能源巨头共同推动“煤化”产业升级,实现了新常态下的华丽转身。   “我们有1600多亿的民间资本闲置在区域各大银行,如果有产业基金来撬动并放大,引导共同参与高端能源化工,陕西的煤化产业,在不远的将来,又将是一番姹紫嫣红。”陕西第三大省属煤炭巨头榆能集团董事长宋玉琪受访时坦言。   根据陕西省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2018年1-3月,工业生产开局良好、非能源工业增速均加快。一季度,规模以上能源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9.2%,较上年同期加快3.4个百分点。其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增长19.6%,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增长9.9%,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增长2.6%。   据悉,“十三五”期间,陕西省将依托重大项目示范,推广多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现代煤化工技术,规划建设一批现代煤化工项目,推动煤化工向合成纤维、合成树脂、合成橡胶等下游产品延伸,力争将化工产业打造成该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排头兵。   风光等新能源长足进步   《能源》记者从陕西省统计局获悉,2017年陕西省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企业数量持续增加,发电总量不断上升,发电结构继续优化。截止2017年6月底,陕西新能源装机容量为611万千瓦,其中风电218.54万千瓦,光伏392.48万千瓦。   新能源产业呈现快速发展态势,企业数量不断增加。2017年陕西省规模以上新能源发电企业96家,比2016年增加22家,其中风力发电企业增加6家,太阳能发电企业增加16家。   随着新能源企业数量的增长,陕西省新能源发电量随之增长。2017年陕西省规模以上新能源企业发电量196.25亿千瓦时,比2016年增长26.8%。从行业增速看,水力发电量增长24.2%,风力发电量增长27.7%,太阳能发电量增长24.5%,各行业呈现同步快速增长态势。   从能源品种看,太阳能发电势头迅猛。一方面与日照时间有关,另一方面与产业政策密不可分。2016年,陕西太阳能光伏产业已形成以硅材料和光伏组件生产、光伏发电和光伏监测等为核心的完善产业链。航天基地已发展成为陕西省光伏产业主要基地,聚集了西安隆基、中电投等一批龙头企业。   2017年,陕西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太阳能发电量34.25亿千瓦时,虽然总量不高,但增速较快,达到31.9%,在新能源发电量增速中位居榜首。   “今年,光伏增长速度还会比较快。整个市场仍在扩张,单晶产能不断扩大,必然挤占多晶的一些低效产能。2018年,隆基股份单晶组件产能规划将从6.5GW扩展到12GW,增长幅度超过80%-90%;硅片业务力争做到28GW,并于明年力争扩展至36GW,继续保持50%-60%的综合增长率。”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总裁李文学接受《能源》记者采访时透露。   《能源》记者注意到,以榆林、铜川为首的地市正在大力发展新能源。以榆林为例,2016年不断加快新能源建设步伐,全市新能源装机达到542万千瓦,其中去年新增新能源装机301万千瓦。与此同时,定边、靖边、神木还结合实际,制定了新能源发展规划,大力推进新能源项目建设,建成并网新能源发电规模占到全市建成总规模的83%。   在新能源汽车领域,陕西省主要的新能源汽车制造商比亚迪去年累计销售新车41万辆,虽略有下跌,但仍持续领跑该市场。   利润下滑让比亚迪开始了一场大刀阔斧的改革。一方面持续加码新能源市场,将推出全新一代唐、秦等新车,并在电池技术上使用升级版三元锂电池组,持续加码布局已久的云轨业务;另一方面,比亚迪宣布了开放平台战略,由过去封闭的垂直整合变为开放平台。其掌舵者王传福还将比亚迪繁复的事业部划分为乘用车、商用车、云轨、电子、电池五大事业群,并对每个事业群均给予较大的决策权和管理权。   “在国内量产的新能源汽车中,比亚迪的售价基本上是最高的。不过比亚迪没有价格战,公司打的是技术战、品质战、品牌战。”4月10日,在比亚迪2017年度业绩说明会上,王传福说。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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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出台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   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标志着。   意见提出,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方针,创新审计理念,完善审计监督体制机制,改进审计方式方法,做到应审尽审、有审必严,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问责到位,促进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意见强调,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要坚持依法审计、客观求实、推动发展、统筹安排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及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客观作出结论和处理,着力发现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管理运营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关注体制性障碍和制度性缺陷,反映发展运营中的突出矛盾和风险隐患,积极提出解决重大问题和推动改革发展的建议,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意见明确,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要围绕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境外投资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到应审尽审、有审必严。要完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制机制,做到国有企业、国有资本走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不留死角。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要切实履行整改第一责任。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对审计发现移送的重大问题,要依纪依法依规处理,严肃追责问责,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意见要求,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做好对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做好安排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完善保障措施,强化督促落实,确保审计工作有序实施、取得实效。   意见提出,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方针,创新审计理念,完善审计监督体制机制,改进审计方式方法,做到应审尽审、有审必严,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问责到位,促进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意见强调,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要坚持依法审计、客观求实、推动发展、统筹安排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及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客观作出结论和处理,着力发现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管理运营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关注体制性障碍和制度性缺陷,反映发展运营中的突出矛盾和风险隐患,积极提出解决重大问题和推动改革发展的建议,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意见明确,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要围绕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境外投资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到应审尽审、有审必严。要完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制机制,做到国有企业、国有资本走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不留死角。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要切实履行整改第一责任。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对审计发现移送的重大问题,要依纪依法依规处理,严肃追责问责,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意见要求,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做好对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做好安排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完善保障措施,强化督促落实,确保审计工作有序实施、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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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有关负责人就《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阐明了“十三五”时期我国煤炭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指导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总体蓝图和行动纲领。国家能源局煤炭司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 与过去的五年规划相比,《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在思路上有何新的变化? 煤炭司有关负责人 煤炭一直是我国的主体能源,从2002年到2012年,随着我国能源需求大幅增长,煤炭产量、消费量以年均2亿多吨的速度快速增长。为保障能源供应,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将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作为发展的核心任务,着力提高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能源的需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能源需求增速放缓,生态环保约束不断强化,清洁能源加快发展,煤炭工业的发展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我国煤炭的总量已经很大,不可能无限制增长下去。同时,行业面临的结构性矛盾突出,生产效率低、煤矿发展水平不均衡、企业竞争力弱等问题尚未解决,大而不强是我国煤炭工业的真实现状。因此,在我们在编制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时,在思路上有了一个明显的转变,坚持以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更加注重优化结构和布局,更加注重清洁高效发展,更加注重科技创新,更加注重提高竞争力,明确提出了建设集约、安全、高效、绿色的现代煤炭工业体系,实现煤炭工业由大到强历史跨越的目标。 记者 2016年以来,煤炭行业大力化解过剩产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近期部分地区又出现了煤炭供应偏紧的情况。“十三五”期间,如何处理好煤炭去产能与稳供应的关系? 煤炭司有关负责人 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是落实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任务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上比较关注的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煤炭行业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化解煤炭过剩产能,通过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和超能力生产、实施减量化生产等措施,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煤炭产量回落,供应过剩局面有所缓解。 2016年7月以来,随着煤炭去库存阶段的结束,以及煤炭需求阶段性增长,出现了煤炭价格过快上涨、局部地区煤炭供应偏紧的情况。近期局部地区结构性供应紧张,是火电出力增加、冬储煤增加、公路治超和铁路结构调整,以及去产能、控产量、治理违法违规等多种因素叠加的结果。但要看到,在目前市场条件下,煤炭需求没有大幅度增长,前11个月煤炭消费量同比仍下降了1.6%。而灾害严重、资源枯竭、技术装备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的煤矿以及30万吨/年以下落后小煤矿仍大量存在,去产能任务依然艰巨。 今后一段时间,我们将按照国发〔2016〕7号文件要求,积极稳妥推进煤炭去产能,将化解过剩产能与优化布局、结构调整结合起来,科学把握去产能的力度和节奏,做好与在建项目的有效衔接,确保煤炭稳定供应。 一是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二是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基础上,综合运用安全、质量、环保、能耗、技术、资源规模等政策措施,更多采用市场化法治化的办法,引导过剩产能有序退出。三是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核心,发展工艺先进、生产效率高、资源利用率高、安全保障能力强、环境保护水平高、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低的先进产能,保障煤炭长期稳定供应。 记者 “十三五”期间,全国煤炭生产开发布局将发生怎样的变化? 煤炭司有关负责人 长期以来,受煤炭资源分布及www.9159.com等因素影响,我国煤炭产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东、中、西梯级开发的格局。东部地区离消费市场近,开发时间早,资源日渐枯竭,中部和东北地区开发强度大,投资效益降低,随着时间推移,煤炭开发加速西移成为必然趋势。“十三五”时期,全国煤炭开发总体布局是压缩东部、限制中部和东北、优化西部。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将以大型煤炭基地为重点,统筹资源禀赋、开发强度、市场区位、环境容量、输送通道等因素,优化煤炭生产开发布局。 一是加快大基地外煤矿关闭退出。北京、吉林、江苏资源枯竭,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等地矿井规模小,开采条件差,安全威胁大,加快煤矿关闭退出。青海重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从严控制煤矿建设生产。到2020年,争取把大型煤炭基地外煤炭产量控制在2亿吨以内。 二是降低鲁西、冀中、河南、两淮基地生产规模。这4个煤炭基地资源储量有限,地质条件复杂,煤矿开采深度大,安全生产压力大,地下煤炭资源开发与地面建设矛盾突出,重点做好资源枯竭、灾害严重煤矿退出,收缩煤炭生产规模。 三是控制蒙东(东北)、晋北、晋中、晋东、云贵、宁东基地生产规模。这6个煤炭基地开发强度大,投资效益降低,要控制生产规模,调整生产结构,适度建设资源枯竭煤矿生产接续项目,重点满足煤电一体化和煤炭深加工用煤需要。 四是有序推进陕北、神东、黄陇、新疆基地建设。陕北、神东、黄陇、新疆基地煤炭资源丰富,开采条件好,将是今后发展重点。结合以电力外送为主的大型煤电基地和煤炭深加工用煤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煤矿产能的前提下,择优安排新建项目,推进资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 通过优化布局,到2020年,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进一步向大型煤炭基地集中,14个大型煤炭基地产量占全国的95%以上。 记者 目前,社会上对煤炭清洁开发利用的呼声越来越高,《规划》对此作了哪些安排? 煤炭司有关负责人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大力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近期,国务院明确将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作为能源转型发展的立足点和首要任务。可见,煤炭清洁高效发展已成为能源发展的重要战略问题,是确保我国能源安全、推进能源转型的重要路径。为此,《规划》从煤炭清洁生产和清洁高效利用两个方面作了具体安排。 从生产侧而言: 一是推行煤炭绿色开采。研究制定矿区生态文明建设指导意见,建立清洁生产评价体系,建设一批生态文明示范矿区。因地制宜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煤与瓦斯共采、矸石不升井等绿色开采技术。限制开发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的煤炭资源。加强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 二是发展煤炭洗选加工。规划提出,大中型煤矿应配套建设选煤厂或中心选煤厂,提高原煤入选比重。推进千万吨级先进洗选技术装备研发应用,降低洗选能耗、介耗和污染物排放。大力发展高精度煤炭洗选加工,实现煤炭深度提质和分质分级。 三是发展矿区循环经济。统筹矿区综合利用项目及相关产业建设布局,提升循环经济园区建设水平。支持煤炭企业按等容量置换原则建设洗矸煤泥综合利用电厂,发展煤矸石和粉煤灰制建材,推进矿井排水产业化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四是加强矿区生态环境治理。加快推进矿区损毁土地复垦、植被恢复、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和新疆等地区煤田火区治理。积极构建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治理新模式,加大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力度。 从利用侧而言: 一是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完善商品煤标准体系,制定修订民用煤炭产品等标准,严格限制硫分、灰分、有害元素等指标。健全商品煤质量监管体系,重点加强流通环节煤炭质量跟踪监测和管理,限制劣质煤炭销售和使用。 二是推进重点耗煤行业节能减排。发展清洁高效煤电,提高电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重。严格执行钢铁、建材等耗煤行业能耗、环保标准,强化污染物排放监控。推进煤炭分质分级梯级利用,鼓励煤-化-电-热一体化发展。 三是推进煤炭深加工产业示范。以国家能源战略技术储备和产能储备为重点,在水资源有保障、生态环境可承受的地区,开展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低阶煤分质利用、煤制化学品、煤炭和石油综合利用等升级示范,提升煤炭转化效率、经济效益和环保水平,进一步发挥煤炭的原料功能。 四是加强散煤综合治理。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加强散煤使用管理,在民用煤炭消费集中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加快淘汰低效层燃锅炉,推广高效煤粉工业锅炉。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替代分散燃煤锅炉。 记者 近期发生了多起煤矿重特大事故,暴露出我国煤矿事故多发势头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规划》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提出了哪些硬性要求? 煤炭司有关负责人 煤矿安全生产攸关千家万户幸福,职工生命安全是头等大事。《规划》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深化煤矿灾害防治,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一是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立责任全覆盖、管理全方位、监管全过程的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体系。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二是深化煤矿灾害防治。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构建煤矿作业场所的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系统。加强对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灾害防治,全面推进灾害预防和综合治理。 三是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建设,提高职业病危害基础防控能力。推进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检测、评价与控制工作,煤矿企业要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建立健全粉尘防治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减少尘肺病发病率。 记者 围绕推进能源技术革命,《规划》在煤炭科技创新方面作了哪些安排? 煤炭司有关负责人 当前,我国煤炭基础理论研究薄弱,共性关键技术研发能力不强。“十三五”期间,要围绕煤炭技术革命,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升煤炭科技装备水平。 一是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支持煤矿灾害机理、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等基础理论研究,强化煤炭科技原始创新能力。突破煤炭智能钻探、煤炭绿色安全无人开采等重大关键技术。加快千万吨级煤炭综采成套、千万吨级煤炭洗选等先进技术装备研发,提高煤机装备数字化控制、自动化生产和远程操作能力。 二是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以提高效率为核心,推广应用岩巷快速掘进、高效充填开采、智能工作面综采、薄煤层开采等先进工艺技术,鼓励应用煤机再制造产品和技术。 三是加快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建设。推进复杂地质条件安全开采、煤矿重大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技术试验示范。积极引导社会投资,推动智慧煤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转化等重大示范工程建设。 四是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作用,加强煤炭领域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支持优势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推动关键技术攻关。加强协同创新平台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记者 目前煤炭行业税费负担重、社会包袱重、煤矿市场化退出难。《规划》在行业改革方面有哪些具体思路? 煤炭司有关负责人 煤炭企业税费负担重、社会包袱重、退出成本高,这些问题确实存在。“十三五”时期,我们将积极推动煤炭体制革命,着力改善行业发展政策环境,营造公平合理、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一是完善煤炭税费体系。深化煤炭税费综合改革,整合重复税费,清理不合理收费,取缔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做好煤炭资源税改革后续工作,进一步规范资源税优惠政策。落实煤炭企业增值税抵扣、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等政策。推进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进一步理顺煤炭资源税费体系。 二是健全煤矿关闭退出机制。完善煤矿关闭退出相关标准,指导煤矿有序退出。支持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煤矿职工,做好再就业帮扶工作。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支持地方利用资源性收入,做好关闭退出煤矿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三是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国务院印发的《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国发〔2016〕19号)的要求,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方式,剥离“三供一业”和医院、学校、社区等办社会职能,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尽快移交煤炭企业承担的退休人员管理职能,纳入属地实行社会化管理。 四是深化国有煤炭企业改革。总的原则是,减少行政性干预,发挥企业家创新精神和企业主体作用,引导国有煤炭企业发展由依靠政府和政策支持向依靠创新和市场竞争转变,提高企业经营决策水平。 记者 目前全球煤炭消费重心加速向亚洲转移,《规划》对我国煤炭企业走出去发展有没有一些扶持政策或顶层设计? 煤炭司有关负责人 煤炭市场国际化、资源配置全球化是大的趋势。“十三五”期间,我们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参与境外煤炭资源勘探开发、上下游一体化联营、技术装备输出、工程承包、资本并购等方式走出去开拓发展空间,积极参与国际煤炭经济技术合作,提升我国煤炭全产业链国际竞争力。 一是稳步开展国际煤炭贸易。坚持市场化原则,巩固和发展与主要煤炭资源国和消费国的长期稳定贸易关系。鼓励进口优质煤炭资源,加强炼焦煤进口,严格控制低热值煤、高硫煤等劣质煤炭资源进口。积极参与全球煤炭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优质、稀缺煤炭资源的配置能力。 二是推进境外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积极稳妥推进煤炭国际产能合作,鼓励优势煤炭企业根据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政策环境等优选投资目标,开展境外煤炭资源勘探开发、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煤炭上下游投资,实现合作共赢。 三是扩大对外工程承包和技术服务。加强煤炭科技国际合作,建设国际化煤炭科技研发、装备制造平台。鼓励煤炭生产、煤机制造、煤矿建设等企业,发挥技术和装备优势,积极参与境外煤矿建设、技术服务以及运营管理,带动先进工艺技术和大型成套装备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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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

焦点丨能源局副局长李仰哲谈能源“十三五”规划

关于能源“十三五”规划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13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的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已经经过了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14个能源专项规划   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的十四个能源领域的专项规划进展顺利。电力、水电、风电、煤层气、生物质等六个专项规划已经发布实施,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等三个专项规划即将发布。太阳能等五个专项规划正在抓紧推进,有望于年底前发布实施。 关于能源规划目标和任务 注:这是约束性指标,必须要完成,十三五诸多产业规划也以此为底线,倒推产业发展规模 十三五时期,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要提高到15%以上(),天然气消费比重力争达到10%。煤炭消费比重要降低在58%以下,非化石能源和天然气增量合计约为4.8亿吨标准煤,是煤炭增量的3倍多。 (注:督促并解决弃光、弃风等发展中的难题,努力把三北地区的弃风弃光率控制在5%以内,其他地区基本做到不弃风,不弃光。   按照十三五期间国家中长期核电发展规划,还要在沿海地区布局一批核电项目。核电建设一定要以确保安全为前提,采用最新、最高的核安全标准。水电建设也要与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统筹考虑,十三五期间安排了6000万千瓦的常规水电。另外,抽水蓄能也安排了6000万千瓦,着重补短板。 关于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   扩大天然气消费的规模;实施油品质量升级改造,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全面实施散煤的综合治理。逐步推行清洁能源替代民用散煤,实施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升级改造。力争到2020年煤电机组平均煤耗在310克以下,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燃气机组相当。   特别是天然气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积极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当目前天然气终端销售环节价格过高影响了消费市场的拓展,比如说西气东输的天然气,从新疆口岸输送到各个省的门站要经历上千公里,加价也就是在8毛左右。而从省门站到用户往往只有几十,几百公里,有的地方加价在一块钱以上,解决这个问题关键要调整价格机制,当然有关方面已经在研究和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注:这说明高层已经注意到天然气产业链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尤其是下游分销环节获得较大的利益分成问题得到关注。)   二是要拓展天然气消费市场,提高天然气消费的比重应着力于拓展市场空间,主要方向是在居民生活、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等领域替代煤炭。同时,大力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和天然气的调峰电站,一些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比重明显的高于我国,但电力系统能够稳定运行,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天然气电站在调峰中发挥了关键的作用。   三是保障天然气的工业安全。2015年天然气对外依存度已经接近32%,比上一年提高1.5个百分点,必须把对外依存度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国外的资源要利用好,国内的资源挖潜,也不能放松。我国尚未开发的天然气资源还有很大的潜力,非常规天然气如页岩气和煤层气的可采资源量还有20多万亿立方米,如果说在国内勘探开发上多下工夫,就可以有效的缓解进口的压力,下一步我们要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调动各方勘探开发油气资源的积极性。 “十三五”新开工煤电机组只有1000万   对“十三五”期间煤电机组安排2亿千瓦,大家的议论比较多。我们进行了认真梳理,实际上十三五新投产的2亿煤电机组里1.9亿属于“十二五”期间已经布局规划并开工建设的项目。实际上“十三五”新开工的煤电机组也只有一千万。 煤炭去产能不是说退就退   煤炭行业产能规模50多亿吨,从业人数达到四五百万人,这样的一个产业,即便是要顶替,要退出,要超前做出制度性安排,不是说一句话就可以让它退出就退出的。新能源的替代的经济性和竞争力需要多长的时间,也是要我们深入的研究。 能源布局会出现调整   我国能源资源逆向分布,形成西电东送、西气动输、北煤南运的格局。随着东部沿海核电带的建设,从山东到江苏、浙江、福建,一直到广东,核电规划安排集中在沿海一带。考虑到目前“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新能源布局也做了比较大的调整,主要是往东部和中部来发展。   蒙华铁路即将在“十三五”期间投产,中部地区也布局一系列煤电机组。 能源市场化改革不是一味降价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这是能源改革必须坚持的目标和方向。但是,现在无论是推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还是要建设各种市场,我们既要防止一味降价。就目前搞的大用户直供电力市场,方方面面的议论比较多,有人认为这个市场建设的方向值得反思,因为现在目前的市场都是一味的降电价,这不应该是市场的方向。另外,我们也不能因为建设市场,增加交易成本。   (此文是对国家能源局副局长李仰哲在“2016年能源大转型高层论坛”上发言的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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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

煤矿安全生产“八查”要知道

  在12月4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视频会议上,杨焕宁局长提出:进一步严密细致开展检查,明确具体标准和要求,通过煤矿“八查”、企业自查自纠,全面排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部位、环节,实行台账管理。   那么,什么是“八查”呢?今天就了解一下。   在今年11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的《关于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6〕115号)中提出: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调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力量,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包括已经停产停工煤矿)进行全面排查,除了正常检查外,还要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确保本次大检查取得实实在在效果。这次大检查重点检查以下8个方面内容,凡是煤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一、查煤矿超层越界   凡是煤矿存在超层越界违法开采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并依法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二、查煤矿复产复工验收   未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和标准、未经复产复工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要立即停产、停工整顿;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必须依法予以关闭。   三、查淘汰退出情况   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煤矿仍在生产的,违规设立“过渡期”“回撤期”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淘汰退出,并及时公告。对确需回撤设备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监管责任人,并按照管辖归属报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防止以回撤设备名义突击生产。   四、查“六大系统”   矿井“六大系统”特别是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五、查采煤工艺和方法   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六、查超能力生产等情况   生产煤矿未按照公告、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月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矿井开拓、准备、回采和安全煤量不平衡,采掘接续紧张,存在“剃头下山”开采的,抽采瓦斯不达标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七、查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用风地点风量不满足要求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八、查安全生产投入   煤矿企业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存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20号)明确的9种情形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通知还要求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的煤矿,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仍达不到持证条件的煤矿,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未申请延期的煤矿,要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将责令停产整顿和暂扣、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的情况同时告知国土资源、工商管理、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和煤矿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实停供爆炸物品、限量供电等措施。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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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

划重点!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今日发布!还不快来看?

发布会现场 1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这是我国“十三五”电力发展的行动纲领,是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导文件,是布局重大电力项目的重要依据。国家能源局新闻发言人、法改司司长梁昌新主持会议,国家能源局总工程师韩水和电力司司长黄学农参加,并向大家介绍和解读电力规划。 图为国家能源局总工程师韩水、国家能源局新闻发言人、法改司司长梁昌新、电力司司长黄学农 “十二五”时期非化石能源比重高到12% 超额完成目标 国家能源局总工程师韩水介绍相关情况 11月7日,国家能源局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并回答记者提问。韩水指出,十二五”期间,全国发电装机达到15.3亿千瓦,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合计60.9万公里,变电容量33.7亿千伏安。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从2010年的9.4%提高到2015年的12%,超额完成了预定目标。 未来五年电力发展的基本原则是:“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清洁低碳、绿色发展,优化布局、安全发展,智能高效、创新发展,深化改革、开放发展,保障民生、共享发展”。 8个方面绘制电力发展“十三五”蓝图 韩水指出,《规划》从供应能力、电源结构、电网发展、综合调节能力、节能减排、民生用电保障、科技装备发展、电力体制改革8个方面绘制了电力发展的“十三五”蓝图,“十三五”电力工业投资规模达到7.17万亿元。 供应能力方面: 预期2020年全社会用电量6.8-7.2万亿千瓦时,年均增长3.6-4.8%,全国发电装机容量20亿千瓦,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城乡电气化水平明显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7%。 电源结构方面: 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达到7.7亿千瓦左右,比2015年增加2.5亿千瓦左右,占比约39%,提高4个百分点,发电量占比提高到31%;气电装机增加5000万千瓦,达到1.1亿千瓦以上,占比超过5%;2020年我国核电装机将达到5800万千瓦。煤电装机力争控制在11亿千瓦以内,占比降至约55%。电源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 “十三五”期间,风电新增投产0.79亿千瓦以上,太阳能发电新增投产0.68亿千瓦以上。2020年全国风电装机达到2.1亿千瓦以上,其中海上风电500万千瓦左右;太阳能发电装机达到1.1亿千万以上,其中分布式光伏6000万千瓦以上、光热发电500万千瓦。 抽水蓄能电站装机新增约1700万千瓦,达到4000千瓦左右,单循环调峰气电新增规模500万千瓦,热电联产机组和常规煤电灵活性改造规模分别达到1.33千瓦和8600万千瓦左右。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将弃风、弃光率控制在合理水平。 电网发展方面: 筹划外送通道,增强资源配置能力。合理布局能源富集地区外送,建设特高压输电和常规输电技术的“西电东送”输电通道,新增规模1.3亿千瓦,达到2.7亿千瓦左右;优化电网结构,提高系统安全水平。 升级改造配电网,推进智能电网建设。加大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力度,基本建成城乡统筹、安全可靠、经济高效、技术先进、环境友好、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配电网,适应电力系统智能化要求,全面增强电源与用户双向互动,支持高效智能电力系统建设。 综合调节能力方面: 加强系统调峰能力建设,提升系统灵活性,从负荷侧、电源侧、电网侧多措并举,充分挖掘现有系统调峰能力,加大调峰电源规划建设力度,优化电力调度运行,大力提高电力需求侧响应能力。 节能减排方面: “十三五”期间,全国实施煤电超低排放改造约4.2亿千瓦,实施节能改造约3.4亿千瓦,力争淘汰落后煤电机组约2000万千瓦。到2020年,全国现役煤电平均供电煤耗降至310克标煤每千瓦时;具备条件的30万千瓦级以上机组全部实现超低。电网综合线损率控制在6.5%以内。 民生用电保障方面: “十三五”期间将立足大气污染防治,以电能替代散烧煤、燃油为抓手,不断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加快充电设施建设,推进集中供热,逐步替代燃煤小锅炉,积极发展分布式发电,鼓励能源就近高效利用。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2020年,电能替代新增用电量约4500亿千瓦时。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逐步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供热小锅炉。 科技装备发展方面: 应用推广一批相对成熟、有市场需求的新技术,尽快实现产业化。 电力体制改革方面: 组建相对独立和规范运行的电力交易机构,建立公平有序的电力市场规则。 一是核定输配电价。2017年底前,完成分电压等级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输配电价,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 二是建立健全电力市场体系。建立标准统一的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积极培育合格市场主体,完善交易机制,丰富交易品种。2016年启动东北地区辅助服务市场试点,成熟后全面推广。2018年底前,启动现货交易试点;2020年全面启动现货交易市场,研究风险对冲机制。 三是组建相对独立和规范运行的电力交易机构。 四是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2020年前逐步取消优先发电权以外的非调节性发电计划。 五是全面推进配售电侧改革。2018年底前完成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培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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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

国家能源局正式启动提升火电灵活性改造示范试点工作

  6月14日,根据《关于建立中丹火电灵活性合作伙伴关系的谅解备忘录》有关要求和提升中国火电灵活性协作平台工作安排,国家能源局正式启动灵活性改造示范试点项目。   本次示范试点项目的选取原则主要考虑:一是兼顾中央和地方发电企业积累改造经验的需要;二是重点针对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和用电用热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三是优先大城市周边、热负荷充足地区,充分发挥热电解耦效果;四是兼顾“十三五”期间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工程对纯凝机组改造的要求。   在前期技术路线调研基础上,经综合比选,选取了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较为突出地区的15个典型项目进行试点,主要分布于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河北、广西等省区,涉及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神华、国投电力、铁法煤业等多家发电集团。   提升灵活性改造预期将使热电机组增加20%额定容量的调峰能力,最小技术出力达到40%-50%额定容量;纯凝机组增加15%-20%额定容量的调峰能力,最小技术出力达到30%-35%额定容量。通过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和合作,部分具备改造条件的电厂预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机组不投油稳燃时纯凝工况最小技术出力达到20%-25%。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指导协作平台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抓紧研究落实示范试点项目的具体改造技术方案,并通过相关支持政策和激励机制加大推进力度,力争年内完成改造。后续将及时总结推广改造经验,结合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工程,充分发挥火电灵活性改造在提高系统调峰能力和促进新能源消纳方面的重要作用,推进高效智能电力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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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煤”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榆政发〔2016〕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煤”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第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3日   第一条为规范“榆林煤”证明商标的使用监管工作,保护“榆林煤”品牌,促进榆林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榆林煤”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结合榆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榆林煤”证明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用于标示“榆林煤”的原产地及特定品质,其注册人是榆林市煤炭运销管理站,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为无烟煤、煤球、泥炭块(燃料)、泥煤球(燃料)、易燃煤球、煤、焦炭、煤屑(燃料)。   第三条“榆林煤”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为榆林市境内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其地域范围应位于榆林市境内东经107°28′—111°15′,北纬36°57′—39°35′之间。前述标准变更的,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四条“榆林煤”证明商标执行标准为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DB61/T927—2014、DB61/T928—2014、DB61/T929—2014、DB61/T930—2014。前述标准变更的,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榆林市能源局负责“榆林煤”证明商标的保护、使用、管理工作。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对“榆林煤”证明商标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榆林市煤炭运销管理站具体负责“榆林煤”证明商标的许可、使用、管理,并在地方媒体定期公布授予“榆林煤”证明商标的企业名单。   县区煤炭管理部门依据榆林市煤炭运销管理站授权,对辖区企业“榆林煤”证明商标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六条向榆林市煤炭运销管理站申请“榆林煤”证明商标的企业,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交《“榆林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人递交的资料不完整的,榆林市煤炭运销管理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齐的资料。   第七条“榆林煤”的煤炭质量检验工作由榆林市煤炭运销管理站负责。对符合“榆林煤”地方标准的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与企业签订《“榆林煤”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授予企业《“榆林煤”证明商标许可证》;   (三)发放印有“榆林煤”证明商标标识的煤炭供货购销合同、封签、商标标识牌;   (四)发放印有“榆林煤”证明商标标识的《榆林市煤炭销售计量专用票准购证》。   第八条“榆林煤”证明商标使用权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注册期限。获准使用“榆林煤”证明商标的企业,应在许可使用期限界满前三十日内,向榆林市煤炭运销管理站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不申请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使用期终止。   第九条“榆林煤”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销售其煤炭产品时可使用“榆林煤”证明商标;   (二)使用“榆林煤”证明商标进行煤炭产品广告宣传;   (三)优先参加各级政府及行业协会主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等活动;   (四)政府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时,优先对其进行宣传推介;   (五)榆林市各级煤炭电子交易市场(中心)在发布煤炭销售信息时,优先推荐其煤炭产品;   (六)各级政府在组织各种推荐会、展销会时,优先推荐其煤炭产品;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规定,对被许可使用“榆林煤”证明商标的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其煤炭产品质量优异者,可给予奖励。   第十条“榆林煤”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榆林煤”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   (二)不得向他人转借、转让、出售“榆林煤”证明商标标识,不得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变相转给他人使用“榆林煤”证明商标;   (三)不得在许可之外的煤炭产品上使用“榆林煤”证明商标,不得使用“榆林煤”证明商标进行其他商业活动。   第十一条被许可使用“榆林煤”证明商标的企业,应使用印有“榆林煤”商标LOGO图案的专用合同文本和《榆林市煤炭销售计量专用票》;在运输“榆林煤”时,运输车辆粘贴“榆林煤”专用封签。“榆林煤”证明商标标识、封签、合同文本等应当安排专人进行保管。   第十二条依据《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Ad)≥16%、硫分(St,d)≥1%的散煤,获得“榆林煤”证明商标的企业,鼓励优先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其煤炭产品销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   (二)将其煤炭产品向榆林市境内各煤炭集装站上站销售;   (三)在省内外煤炭交易市场(中心)上网销售。   第十三条榆林市煤炭运销管理站建立“榆林煤”质量追溯监管体系,逐步对“榆林煤”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一)对被许可使用“榆林煤”证明商标的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煤炭产品质量不定期进行抽查检验,及时更新企业的煤质数据指标,建立“榆林煤”网络信息查询平台;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煤炭产品进行洗选、加工,提高产品质量;   (二)对被许可使用“榆林煤”证明商标的企业,其煤炭产品通过公路或经铁路专用线、集装站上站运输时,根据煤炭产品物流特性,利用二维码技术对其煤炭产品信息进行实时追溯查询,实现“榆林煤”生产、流通环节信息互联互通;   (三)提供“榆林煤”消费终端信息查询服务,设立全国统一服务电话,实时接受消费者查询、投诉,并在“榆林煤”网络信息查询平台设立煤炭企业诚信经营名单,实施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被许可使用“榆林煤”证明商标的企业,不得有转借、转让、变相转让、出售“榆林煤”证明商标等行为,否则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依法撤销“榆林煤”证明商标使用权。   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被许可使用“榆林煤”证明商标的企业进行监管。出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手段降低“榆林煤”质量标准的现象,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在“榆林煤”证明商标的使用监管中,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16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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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煤炭运销管理的意见(试行)

榆政发〔2016〕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推进产销平衡,扩大有效供给,发挥票据在煤炭销售中的抓手作用,提升“榆林煤”品牌效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市煤炭运销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省政府调研组关于山西煤炭运销体制改革调研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煤炭运销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去产能保安全,规范煤炭运销秩序,确保煤炭税费和产量应收尽收、应统尽统,构建全市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管理科学的煤炭运销秩序,进一步完善煤炭销售票据发放、使用、管理、统计等工作,促进全市煤炭产业健康发展。   二、统一票据   (一)继续按照市政府既定的煤炭公路运销管理和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办法要求,对全市煤炭运销市场实行统一、开放、公平管理。在神木县、府谷县开展省直管县试点期间,维持市县现有利益格局不变。   (二)榆林市煤炭境外销售继续使用由市财政监制、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发放管理的《榆林市煤炭(兰炭)销售计量专用票》和《榆林市上站煤炭计量专用票》,现行全市煤炭销售票据发放管理、统计结算模式不变。   (三)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从2016年9月26日零时起统一启用由市财政局监制、加盖市煤炭运销管理站票证专用章的《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计量专用票(神木)》、《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计量专用票(府谷)》。《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计量专用票(神木)》只限于在神木县境内流通,《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计量专用票(府谷)》只限于在府谷县境内流通,不得作为出境销售票证。原神木县、府谷县使用的煤炭境内销售票据在新票启用后停止使用。神木、府谷两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其他县区待条件成熟时,也可启用《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计量专用票》。   (四)对现行《榆林市煤炭(兰炭)销售计量专用票》进行改版升级,增加统计、国税、地税联,变为一式八联。其中第一联为计量稽核;第二联为统计结算;第三联为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煤管站;第四联为出境检查;第五联为购货单位;第六联为企业存根;第七联为市国税局;第八联为市地税局。   (五)《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计量专用票(神木)》、《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计量专用票(府谷)》为一式七联。其中第一联为统计结算;第二联为购货单位;第三联为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煤管站;第四联为计量稽核;第五联为企业存根;第六联为市国税局;第七联为市地税局。   三、使用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煤炭销售票据的统一监制、发行并预算票据印制费用;市能源局负责全市煤炭销售票据的统一监管;市国税、地税和统计部门负责税费产量应收尽收、应统尽统;市煤炭运销管理站具体负责向各有关县区发放煤炭销售票据、票据涉及对应单位分送、市本级存根回收、报表报送、稽查稽核等工作。   (二)县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区煤炭销售票据的具体管理,负责对企业分发、回收、统计、报表上报、稽查稽核等日常性工作监管和煤炭销售票据涉及对应部门的衔接工作。   (三)《榆林市煤炭(兰炭)销售计量专用票》、《榆林市上站煤炭计量专用票》、《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计量专用票(神木)》和《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计量专用票(府谷)》的发放范围为:手续齐全的正常生产矿井;合法的整合、基建、技改矿井或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进行维护性推进(生产)的建设矿井;经县级政府批准合法、安全的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已建成合法纳税的洗选企业;兰炭、型煤、高炉喷吹、金属镁等转化企业;在我市境内注册的,手续齐全、照章纳税、有一定经济实力、有固定客户的国有和民营煤炭经营企业。   (四)神木、府谷两县煤炭洗选、转化企业领取《榆林市煤炭(兰炭)销售计量专用票》或《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计量专用票》时,需提供《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计量专用票》或境外购煤合同和相关票证,由县煤炭管理部门按比例兑换;榆阳、横山两区煤炭洗选、转化企业领取《榆林市煤炭(兰炭)销售计量专用票》时,需提供购煤相关票证,由区煤炭管理部门按比例兑换。具体操作由有关县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   (五)《榆林市煤炭(兰炭)销售计量专用票》、《榆林市上站煤炭计量专用票》继续按照市政府既定的煤炭公路运销管理和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办法发放管理。《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计量专用票》由县区煤炭管理部门按季度向市煤炭运销管理站报送煤炭境内销售票据需求计划,市煤炭运销管理站按需求计划向市财政局报批申领,分批次足量下发县区煤炭管理部门。   四、建立煤炭信息共享平台   (一)加强报表统计工作。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每月初将上月煤炭销售统计报表及时报送同级国税、地税、统计部门,市县区国税、地税、统计部门每月初将上月煤炭企业纳税、统计情况通报同级煤炭管理部门。   (二)加强信息化管理。尽快建立由能源、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共享的信息服务平台,形成数据传输和共享机制,实现互联互通,为全市煤炭经济运行工作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支撑。   (三)加强对数据信息的汇总、整理、分析,为政府产能监督、产量调控、运销监管、税费征收等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提供服务。   五、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保障票证供应。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应对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煤炭企业及时、足额供应煤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阻挠企业申领相关票证。   (二)提高服务意识。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全面提升服务企业的效率和质量,简化办事流程,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供票相关手续,对有意拖沓、延误企业市场销售的,要启动问责机制,发现吃拿卡要和故意刁难企业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对全市境内注册的国有煤炭经营企业按市场需求供票,解决县域内煤炭产销不平衡的问题。同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炭进入市场,维护全市煤炭运销秩序,着力构建新常态下高效、便捷、优质的煤炭产销体系。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对欠税企业,由市县国税、地税部门每月28日前向同级煤炭管理部门报送名单,煤炭管理部门停止供应煤炭销售票据。对明显低纳税企业由审计、国税、地税等部门进行专项审计、稽查。   (五)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稽查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全市统一煤炭销售票据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全力推进各项工作进度。市县区财政、能源(煤炭)、地税、国税、统计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衔接准备工作,确保《榆林市煤炭(兰炭)销售计量专用票》换版和《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专用票》启用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做好新旧两种煤炭销售票据的回收结算和领用发放工作,保证企业正常销售。同时,加强对煤炭销售票据的发放、使用、核销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票据使用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炭产能的宏观调控,落实好安全生产各项责任,严禁超能力生产,科学调控煤炭总量,控制产能过剩,均衡煤炭产业发展。   (四)建立纪检监察、公安、税务、工商、煤炭等多部门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煤炭企业,一经查实,坚决按有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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