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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煤炭运销管理的意见(试行)
榆政发〔2016〕33号
发布日期:2016-10-24    点击量:5278    分享到:

榆政发〔2016〕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推进产销平衡,扩大有效供给,发挥票据在煤炭销售中的抓手作用,提升“榆林煤”品牌效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市煤炭运销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省政府调研组关于山西煤炭运销体制改革调研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煤炭运销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去产能保安全,规范煤炭运销秩序,确保煤炭税费和产量应收尽收、应统尽统,构建全市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管理科学的煤炭运销秩序,进一步完善煤炭销售票据发放、使用、管理、统计等工作,促进全市煤炭产业健康发展。

  二、统一票据

  (一)继续按照市政府既定的煤炭公路运销管理和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办法要求,对全市煤炭运销市场实行统一、开放、公平管理。在神木县、府谷县开展省直管县试点期间,维持市县现有利益格局不变。

  (二)榆林市煤炭境外销售继续使用由市财政监制、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发放管理的《榆林市煤炭(兰炭)销售计量专用票》和《榆林市上站煤炭计量专用票》,现行全市煤炭销售票据发放管理、统计结算模式不变。

  (三)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从2016年9月26日零时起统一启用由市财政局监制、加盖市煤炭运销管理站票证专用章的《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计量专用票(神木)》、《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计量专用票(府谷)》。《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计量专用票(神木)》只限于在神木县境内流通,《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计量专用票(府谷)》只限于在府谷县境内流通,不得作为出境销售票证。原神木县、府谷县使用的煤炭境内销售票据在新票启用后停止使用。神木、府谷两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其他县区待条件成熟时,也可启用《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计量专用票》。

  (四)对现行《榆林市煤炭(兰炭)销售计量专用票》进行改版升级,增加统计、国税、地税联,变为一式八联。其中第一联为计量稽核;第二联为统计结算;第三联为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煤管站;第四联为出境检查;第五联为购货单位;第六联为企业存根;第七联为市国税局;第八联为市地税局。

  (五)《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计量专用票(神木)》、《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计量专用票(府谷)》为一式七联。其中第一联为统计结算;第二联为购货单位;第三联为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煤管站;第四联为计量稽核;第五联为企业存根;第六联为市国税局;第七联为市地税局。

  三、使用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煤炭销售票据的统一监制、发行并预算票据印制费用;市能源局负责全市煤炭销售票据的统一监管;市国税、地税和统计部门负责税费产量应收尽收、应统尽统;市煤炭运销管理站具体负责向各有关县区发放煤炭销售票据、票据涉及对应单位分送、市本级存根回收、报表报送、稽查稽核等工作。

  (二)县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区煤炭销售票据的具体管理,负责对企业分发、回收、统计、报表上报、稽查稽核等日常性工作监管和煤炭销售票据涉及对应部门的衔接工作。

  (三)《榆林市煤炭(兰炭)销售计量专用票》、《榆林市上站煤炭计量专用票》、《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计量专用票(神木)》和《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计量专用票(府谷)》的发放范围为:手续齐全的正常生产矿井;合法的整合、基建、技改矿井或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进行维护性推进(生产)的建设矿井;经县级政府批准合法、安全的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已建成合法纳税的洗选企业;兰炭、型煤、高炉喷吹、金属镁等转化企业;在我市境内注册的,手续齐全、照章纳税、有一定经济实力、有固定客户的国有和民营煤炭经营企业。

  (四)神木、府谷两县煤炭洗选、转化企业领取《榆林市煤炭(兰炭)销售计量专用票》或《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计量专用票》时,需提供《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计量专用票》或境外购煤合同和相关票证,由县煤炭管理部门按比例兑换;榆阳、横山两区煤炭洗选、转化企业领取《榆林市煤炭(兰炭)销售计量专用票》时,需提供购煤相关票证,由区煤炭管理部门按比例兑换。具体操作由有关县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

  (五)《榆林市煤炭(兰炭)销售计量专用票》、《榆林市上站煤炭计量专用票》继续按照市政府既定的煤炭公路运销管理和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办法发放管理。《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计量专用票》由县区煤炭管理部门按季度向市煤炭运销管理站报送煤炭境内销售票据需求计划,市煤炭运销管理站按需求计划向市财政局报批申领,分批次足量下发县区煤炭管理部门。

  四、建立煤炭信息共享平台

  (一)加强报表统计工作。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每月初将上月煤炭销售统计报表及时报送同级国税、地税、统计部门,市县区国税、地税、统计部门每月初将上月煤炭企业纳税、统计情况通报同级煤炭管理部门。

  (二)加强信息化管理。尽快建立由能源、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共享的信息服务平台,形成数据传输和共享机制,实现互联互通,为全市煤炭经济运行工作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支撑。

  (三)加强对数据信息的汇总、整理、分析,为政府产能监督、产量调控、运销监管、税费征收等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提供服务。

  五、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保障票证供应。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应对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煤炭企业及时、足额供应煤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阻挠企业申领相关票证。

  (二)提高服务意识。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全面提升服务企业的效率和质量,简化办事流程,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供票相关手续,对有意拖沓、延误企业市场销售的,要启动问责机制,发现吃拿卡要和故意刁难企业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对全市境内注册的国有煤炭经营企业按市场需求供票,解决县域内煤炭产销不平衡的问题。同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炭进入市场,维护全市煤炭运销秩序,着力构建新常态下高效、便捷、优质的煤炭产销体系。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对欠税企业,由市县国税、地税部门每月28日前向同级煤炭管理部门报送名单,煤炭管理部门停止供应煤炭销售票据。对明显低纳税企业由审计、国税、地税等部门进行专项审计、稽查。

  (五)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稽查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全市统一煤炭销售票据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全力推进各项工作进度。市县区财政、能源(煤炭)、地税、国税、统计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衔接准备工作,确保《榆林市煤炭(兰炭)销售计量专用票》换版和《榆林市煤炭境内销售专用票》启用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做好新旧两种煤炭销售票据的回收结算和领用发放工作,保证企业正常销售。同时,加强对煤炭销售票据的发放、使用、核销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票据使用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炭产能的宏观调控,落实好安全生产各项责任,严禁超能力生产,科学调控煤炭总量,控制产能过剩,均衡煤炭产业发展。

  (四)建立纪检监察、公安、税务、工商、煤炭等多部门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煤炭企业,一经查实,坚决按有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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